- 2025-01-24 16:3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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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正在热播的电视剧《国色芳华》因妆造问题被指抄袭,引发了广泛讨论,相关话题迅速登上了微博热搜第一。这起事件不仅关乎剧集的艺术创作,也牵出了知识产权和文化传承等更深层次的话题。
故事的起点是左丘萌,这位专业的服饰文化研究者在社交平台上对《国色芳华》的妆造提出了质疑。左丘萌是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《国妆束:大唐女儿行》一书的作者,该书详细记录了唐代女子的妆容与服饰,并为相关创作提供了考据支持。她指出,《国色芳华》中部分角色的妆容设计与其书中的内容高度相似,几乎是直接的“照搬”。在左丘萌的发文下,剧照与书中图片的对比,更是让许多网友感到震惊。
1 月 12 日,古代服饰研究图书《中国妆束:大唐女儿行》的作者左丘萌在社交平台发文指出,正在热播的《国色芳华》使用了其书中的妆造设计内容却未获授权。左丘萌强调,书中内容是基于文物和历史记载的二次设计,非商用欢迎参考,但商用需授权。相关对比图片在网络上迅速传播,引发网友热议,质疑声不断。
1 月 13 日上午,《国色芳华》官方微博发布致歉声明,称创作团队在参考《中国妆束:大唐女儿行》时,误将相关学术研究示意图认作文物复原图,对造成的误解表示歉意,并向书籍作者左丘萌、绘者末春致谢。左丘萌随后表示接受道歉,认为是剧组的无心之失。
妆容版权:法律框架下的审视
在大众认知里,版权往往与文学作品、音乐、美术画作等联系紧密,妆容版权相对陌生。实际上,从法律角度分析,若妆容设计在色彩搭配、造型布局、元素组合等方面体现出创作者独特的构思、选择与安排,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审美价值,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义,便可以受到版权保护。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麻增伟提到,妆容通过脸部这一有形载体呈现,只要满足独创性与艺术性要求,就可能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 。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知识产权教研室主任阮开欣指出,判定侵权的关键标准为 “接触 + 实质性相似”,即要判断涉嫌侵权方是否有接触在先作品的可能性,以及两部作品在表达层面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,同时需排除属于公有领域和必要场景的部分。
这场风波不仅仅是一次简单的道歉事件,它更深层次的反映了当下文化创作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。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,越来越多的创作者和艺术作品汇聚在一起,如何在这个充满创意的行业中,既保持创新的活力,又不侵害他人的劳动成果,是摆在大家面前的严峻课题。尤其在影视作品中,服装和妆容设计往往需要大量的历史考证与文化积累,在这个过程中,知识产权的界限变得更加模糊。
在当下这个信息高度流通的时代,抄袭和创意被混淆的案例层出不穷,艺术创作的界限变得愈发复杂。《国色芳华》制作团队的致歉,可以看作一个重要的行业警钟,让大家意识到文化创作必须建立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基础之上。尽管剧方曾表示在制作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历史和专业研究,但最终因对相关知识的引用没有做到妥善的授权,导致了如今的争议。这样的情况也让我们看到,创意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文化行业中的重要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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